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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1-24 阅读:43783人

3. 纳税申报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考点2:源泉扣缴

(一)扣缴义务人——分“法定”和“指定”两类

1. 法定: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支付形式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权益兑价支付等货币支付和非货币支付。

2. 指定:税务机关也可指定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扣税时间和入库申报时间

扣税时间: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纳税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记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入库申报时间: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考点3: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基本要点归纳如下:

1. 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范围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统一规范、兼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利益的原则,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

适用范围: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不适用本办法的企业或机构:

(1)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的规定,国有邮政、国有银行、中石油、中海油等企业总分机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收入)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不实行本办法。

(2)当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第二年起参与分摊;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不参与分摊。

2. 企业应由总机构统一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并分别由总机构、分支机构按月或按季就地预缴。

3. 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比例

总机构在每月或每季终了之日起10日内,按照上年度各省市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 0.35×(该分支机构薪酬总额/各分支机构薪酬总额之和) 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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