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税率式减免优惠(减低税率)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设在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增)
4.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行享受,无须审批。
(三)税额式减免优惠(税额抵免、直接规定税额减免)
1.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有目录)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按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的所得税,不足抵免可结转5年抵免);
2.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