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用加计扣除的方法减少税基的优惠
(1)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费用加计扣除
按照支付给残疾人员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开发费用(自2018年至2020年12月31日,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加计75%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
可以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包括6类。
可以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包括:
①人员工资费用(直接从事研发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的工资和五险一金、股权激励支出,也含外聘上述人员劳务费)。
②直接投入费用。
③折旧费用。
④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⑤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⑥其他相关费用(不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10%)。
【注意】
(1)政府补助未确认应税收入的,冲减研发费用,用冲减后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2)研发过程中下脚料、残次品、中间实验品等特殊收入,冲减归集的研发费用。
(3)失败的研发活动也可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4)委托研发,受托方不得加计扣除。
【重要规定】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2/3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4.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所得额的方法减少税基的优惠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①享受主体:创投企业。
②投资对象:初创科技型企业。
③投资期限:两年以上。
④抵减所得:按照投资额的70%抵减创投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⑤抵减所得的年份: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起,不足抵扣的可结转以后年度抵扣。
5.用加速折旧的方法影响税基: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特别提示】加速折旧的相关规定
——所有企业的加速折旧规定
——生物药品制造等6行业加速折旧规定
——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加速折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