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合伙人甲、乙、丁、庚应承担清偿责任;
①甲为普通合伙人,当A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②乙为普通合伙人,当A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③丁为有限合伙人,应以其退伙时从A企业分回的12万元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④庚为普通合伙人,庚入伙后,应对入伙前A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解析】本题是题目要求中“假设”的提问方式,注意题目问题(4)中的“如果”二字,此时大家应该仅仅考虑案例中10月份之前的业务,此时丙还没有退伙,但其是有限合伙人,只要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的,其有限责任就已经承担完毕,而丁虽然也是有限合伙人,但其在8月份退伙时已经取回了退伙财产,依照规定,应以丁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5> 、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不合法。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在本题中,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有限合伙人丙当然退伙,A企业中仅剩下普通合伙人,A企业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