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餐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11月份销项税额为39万元,进项税额为19万元,进项税额转出9万元(上月已抵扣),2019年11月份该餐厅应纳增值税为( )万元。
A.16
B.16.8
C.18.6
D.27.5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
1.抵减前的应纳增值税=39-(19-9)=29(万元)
2.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19-9)×15%=1.5(万元)
3.11月份抵减后的应纳增值税=29-1.5=27.5(万元)
【易错点剖析】本题题干中没有提到加计抵减,企业为餐厅,属于生活服务业,那确认了征税范围之后,同学们要形成条件反射,这个属于加计抵减的范围。(加计抵减范围是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具体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生活服务业的加计抵扣比例在10月1日有过一次调整,10月1日之前是按10%的比例,10月1日之后是按15%的比例,题目业务发生在11月份,加计扣减比例按照15%执行。
最后注意,当期有进项税额转出,所以允许加计抵减的计算依据=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额。
【强化练习】某酒店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9月份销项税额为50万元,进项税额为23万元,进项税额转出6万元(上月已抵扣),2019年11月份该餐厅应纳增值税为( )万元。
A.24.7
B.30.45
C.31.3
D.33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
1.抵减前的应纳增值税=50-(23-6)=33(万元)
2.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23-6)×10%=1.7(万元)
3.11月份抵减后的应纳增值税=33-1.7=31.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