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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网课听谁的比较好

发布时间:2023-03-22 阅读:52276人

中级经济法网课听谁的比较好?确实选择适合自己的老师很重要,听得懂才是最重要的,建议自己去正保会计网校试听一下,正保的侯永斌老师还是挺有实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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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永斌:会计考试辅导界资深老司机,多年从事会计研究和辅导工作。“梦想成真”系列丛书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应试指南》《完胜初级1 1全科密押卷》《经济法基础》(救命稻草)及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救命稻草)主编。

教学经验丰富,好评学员无数。文学造诣极高,腹有诗书气自华,出口成诗。讲课戏份十足,各种表格、思维导图信手拈来,小故事、小段子更是频频爆出,听课就像听相声,根本停不下来!最关键的是笑着笑着就记住了知识点,神奇~

最大诚信原则

1.如实告知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2.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后果

(1)能否解除合同?

①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②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又依照最大诚信原则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③保险人的解除合同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如果保险合同解除,已交纳的保险费能退吗?

①故意:不赔不退

对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解除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②重大过失:不赔但退

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3.人身保险年龄申报不真实的特殊规定(误告)

(1)谎报的年龄突破承保年龄底限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或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不赔保险金,不退保险费,有现金价值退现金价值)

(2)谎报的年龄仍在承保年龄范围内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无权要求解除合同)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但若投保人为此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交的保险费,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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