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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使用旧设备的折旧抵税现值采用的折现期为什么是4期?税法不是规定5期吗?尚可使用4年,但是听课时老师不是说按税法规定计算折旧吗,这里怎么是按实际年限了?
新设备预计使用5年,但税法规定使用4年,在新设备算折旧抵税时又是按照税法规定来的
所以,计算旧设备折旧抵税使用的折旧年限是不是有误啊?
回复:
没有错误,这个知识点请看老师的总结:
(1)因为在设备实际使用期满时,才处置设备(即变现),所以,不论税法的折旧年限比会计折旧年限长或者短,都应该在设备实际使用期满时确认残值的流入及变现净损益对所得税的影响;
(2)因为涉及折旧抵税问题,所以,计算年折旧额时,一定要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
(3)固定资产变现的净损益=企业预计的净残值-变现时的折余价值
=企业预计的净残值-(固定资产原值-变现时按照税法的规定计提的折旧总额);
(4)变现净损失抵减所得税支出,变现净收益增加所得税支出。
例如:
(1)假设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为6年,设备实际使用了5年,设备原值为6万元,税法规定无残值,直线法折旧,企业预计净残值为0.2万元,所得税税率为25%。
则应该在第5年末确认残值的流入及变现净损益对所得税的影响,年折旧额=6/6=1(万元),只不过这个时候,设备变现时,税法规定计提的折旧并没有全部计提,还剩1年的折旧未计提,计入变现时的设备折余价值中,此时,折旧抵税只能抵税5年。固定资产变现的净损益=0.2-(6-1×5)=-0.8(万元),变现净损失抵税=0.8×25%=0.2(万元)。
(2)假设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为4年,其他条件不变,则也是应该在第5年末确认残值的流入及变现净损益对所得税的影响,这个时候,年折旧额=6/4=1.5(万元),设备变现时,税法规定计提的折旧全部计提(第5年计提的折旧为0),折旧抵税只能抵税4年,变现时的折余价值=6-1.5×4=0;固定资产变现的净损益=0.2-0=0.2(万元),变现净收益纳税=0.2×25%=0.05(万元)。
强调:
(1)计算年折旧额时,一定要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算;
(2)确定折旧抵税的年限时,按照税法折旧年限和企业预计使用年限中的短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