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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2-30 阅读:39481人

知识点:订立方式之承诺

【1-单选】

赵某以信件形式向钱某发出要约,信件未载明承诺开始日期,仅规定承诺期限为15天,7月4日,赵某将信件交付邮局,邮局将信件加盖7月5日邮戳发出;7月7日,信件送达受要约人钱某信箱;钱某因出差,直至7月15日才阅读信件内容。该承诺期限的起算日为( )。

A.7月4日

B.7月5日

C.7月7日

D.7月15日

【答案】B

【解析】要约以信件或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提示】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信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2-多选】

2020年10月8日,甲厂向乙厂发函称其可提供 X型号设备,请乙厂报价。10月10日乙厂复函表示愿以5万元购买一台,甲厂10月12日复函称每台价格6万元,10月30日前回复有效。乙厂于10月19日复函称愿以5.5万元购买一台,甲厂收到于10月20日复函同意5.5万元的报价。下列关于双方往来函件法律性质的表述中,符合合同法律制度规定的包括( )。

A.甲厂10月8日的发函为要约邀请

B.乙厂10月10日的复函为要约

C.甲厂10月20日的复函为承诺

D.乙厂10月19日的复函为新要约

【答案】ABCD

【解析】甲厂10月8日的发函为要约邀请,甲厂10月20日的复函为承诺【受要约人甲向要约人乙,按照一台设备5.5万元做出承诺】,选项A、C正确;乙厂10月10日的复函为发出要约,甲厂10月12日的复函与乙厂10月19日的复函均为对原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此处指价款)",应视为"新要约",选项B、D正确;

【提示】实质性变更: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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