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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课件

发布时间:2021-07-14 阅读:22693人

单选题3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20万元。公司成立6个月后,吸收丁入股。1年后,该公司因拖欠巨额债务被诉至法院。法院查明,甲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出资时仅值10万元,甲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8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是( )。

A.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行补足

B.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补足

C.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丁补足

D.甲无须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交差额的责任

【答案】B

【解析】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它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公司设立时丁不是出资人,不承担补交其差额的责任。

单选题4

崔某、吴某、蔡某共同出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崔某在规定时间缴纳了认缴出资额的一半;吴某以房产出资,但未按章程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蔡某如期足额缴纳出资。下列关于崔某承担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崔某应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但无需向吴某、蔡某承担违约责任

B.崔某可将出资抽回,退出公司,但应向吴某、蔡某承担违约责任

C.崔某应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并向蔡某承担违约责任

D.崔某应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并向吴某、蔡某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C

【解析】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该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以不动产作为出资的,应该作价并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交付给公司,才能享受股东权益。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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