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公司董、监、高的资格和义务
【1-单选】
甲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6月召开股东大会,选举公司董事。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人员中,不得担任该公司董事的是( )。
A.张某,因挪用财产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已逾6年
B.吴某,原系乙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因其个人责任导致该公司破产,清算完结已逾5年
C.储某,系丙有限责任公司控股股东,该公司股东会决策失误,导致公司负有300万元到期不能清偿的债务
D.杨某,原系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其个人责任导致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未逾2年
【答案】D
【解析】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1)【无能力或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被判刑未逾5】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选项A);
(3)【搞破产未逾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选项B);
(4)【吊销证未逾3】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选项D);
(5)【负债大未清偿】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①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②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③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④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⑤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⑦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2-单选】
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18日召开股东会,选举公司的监事。下列人员中可以担任公司监事的是( )。
A.在某国家机关任处长的王某
B.曾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14年2月13日刑满释放的李某
C.曾担任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于2013年7月被宣告破产,对公司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赵某
D.该公司业务员王某
【答案】D
【解析】《公司法》规定,因经济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以及国家工作人员都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