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网校
当前位置: 网校 > 会计网校 > 中级会计师网校 > 廊坊中级会计培训

推荐网校

中级会计师精选课程

中级会计师名师

廊坊中级会计培训

发布时间:2021-05-18 阅读:21082人

知识点:证券公开发行

【1-多选】

上市公司下列证券发行行为中,构成公开发行的有( )。

A.甲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新股

B.乙公司向200名合格投资者发行公司债券

C.丙公司向300名合格投资者发行公司债券

D.丁公司向220名自然人发行新股,其中100名是丁公司员工,该100名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认购丁公司本次发行的新股

【答案】AC

【解析】(1)选项A:属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构成公开发行;(2)选项B、C:属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选项B未“超过”200名,不构成公开发行,而选项C则因为超过200名,构成公开发行;(3)选项D:属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应计算在内,因此,丁公司此次发行对象数量并未超过200名,不构成公开发行。

知识点:限制性规定

【1-单选】

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的限制未作特别规定,该公司有关人员的下列股份转让行为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发起人王某于2014年4月转让了其所持本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25%

B.董事郑某于2014年9月将其所持本公司全部股份800股一次性转让

C.董事张某共持有本公司股份10 000股,2014年9月通过协议转让了其中的2600股

D.总经理李某于2015年1月离职,2015年3月转让了其所持甲公司股份总数的25%

【答案】B

【解析】选项A: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选项B:上市公司董、监、高所持股份不超过1 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25%比例的限制。选项C、D: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展开全部

相关更新

您好!我是您的专属顾问,很高兴为您服务!

微信咨询
领优惠券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