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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4-30 阅读:20487人

【2-单选】

2017年6月1日,甲公司临时股东会通过合并决议。2017年6月22日,甲公司股东贾某以“股东会召集程序违反公司章程”为由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股东会6月1日通过的合并决议。经查,甲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应当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股东,但甲公司并未向贾某发送电子邮件,而是以手机短信方式通知。贾某及其他股东均出席了6月1日的股东会会议并表决。人民法院认为,甲公司股东会召集程序确有不符合公司章程之处,但仍然驳回了贾某的诉讼请求。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有关人民法院驳回贾某诉讼请求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人民法院驳回贾某诉讼请求不合法,该决议召集程序不符合章程的规定,应当确认无效

B.人民法院驳回贾某诉讼请求不合法,该决议召集程序不符合章程的规定,应当撤销

C.人民法院驳回贾某诉讼请求合法,该决议召集程序虽然不符合章程的规定,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决议有效

D.人民法院驳回贾某诉讼请求合法,该决议召集程序虽然不符合章程的规定,但属于轻微瑕疵,且未对决议产生实质影响,应不予撤销

【答案】D

【解析】根据规定,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虽然公司未按照章程的规定发送电子邮件通知,但并未影响贾某及其他股东出席会议,对决议无实质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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