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注册商标变更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书。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商标局核准的,发给商标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未一并变更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根据注册登记事项,主要有以下七种内容可以提出变更申请:
(1)变更注册人或申请人名义和地址。
(2)变更国外注册人或申请人的中文译名。
(3)变更共有商标的代表人。
(4)变更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管理规则或集体成员名单。
(5)变更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代理机构。
(6)变更文件接收人。
(7)删减商品或服务项目。
办理程序:
变更申请应当根据申请变更的注册事项选择规定的书式。办理电子申请的,应当按照网上服务系统要求填写。申请人是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