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册商标专用权概念
《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商标一经注册,注册商标权利人即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在自己使用的基础上具有排他使用权,意味着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其他人不得在特定范围内使用该注册商标,以保证商标起到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作用。
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权利人自己专用为基础,禁止他人使用为核心,法律保护的目的在于避免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混淆。
二、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范围:
1. 使用权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在超出这个范围之外的商标和商品上,则无权以注册商标的形式使用。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之外享有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2. 排他权(禁止权)
排他权(禁止权) 即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范围,是指商标注册人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请求司法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制止他人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以保护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受侵害。
排他权表现形式包括:
1.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擅自在相同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自己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擅自在相同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自己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3.有权禁止他人在与自己被核定的商品或服务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自己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4.有权禁止他人以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侵害自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