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去年7月因为资金紧张,与甲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出售一批木材给甲公司,合同约定价格为50万元(不含增值税)。合同还约定今年1月初,我公司以53万元(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回购这批木材。木材的成本价为40万元,材料发出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请问我公司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此时公司要做以下分录:
借:银行存款 585000
贷:其他应付款 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0
借:发出商品 400000
贷:库存商品 400000
每月末:
借:财务费用 5000
贷:其他应付款 5000
回购时:
借:其他应付款 5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0100
贷:银行存款 620100
借:库存商品 400000
贷:发出商品 4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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