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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民法预热辅导

第八章 物权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 物权概述
  物权是权利主体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物权是一种财产权,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
  2.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即物权以直接支配标的物为内容。
  3.物权是支配特定物的权利。
  4.物权具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效力。
  民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的身体之外(尸体不是物,但做为标本的尸体和木乃尹可以作为物。有遗嘱或继承人都同意把尸体捐献出去的尸体,可以作为财产。假牙若能随便取下来的是物,若植入人的身体,不能随意取下来的是身体的一部分。)的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有用性和稀缺性)能够为人们支配的物质实体或自然力(传统民法中的物都是有体物,地下通道、空中走廊、电、磁、热现代社会也称其为物,不限于有体物。)。
  甲要做手术,把血抽出来,手术完后要输入体内,保管时污染,侵犯的是身体权。意义在于:侵犯的是物的话,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若侵犯的是身体则可以。
  补充一下物的分类:
  1、动产不动产。活动房屋是动产。不动产的转移一般需登记,但也有低外:新建的房屋,继承的房屋。不动产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主物与从物。相互关联的几个物中,起主要作用或基础性地位的物是主物,处于附属地位的是从物。比如:电视和遥控器。钥匙与钥匙链。锁与钥匙不是主从物关系,是一个物。铅笔和笔帽不是主从物关系,也是一个物。台灯和灯罩是主从物关系。汽车和备胎是主从物关系。
  不动产也有主从物之分,建筑物与贮物间或车库等。
  3、原物与孳息物。自然孳息:比如树木果实,家畜繁殖物。孳息物与原物是两个独立的物,所以长在树上的果实不是树木的孳息,只有采摘下来的才是。空调散发出来的冷气不是孳息。记得老师讲过一个笑话:去外地普法时说到孳息,一个人活学活用,拍拍自己的孩子说:这就是我的孳息。哈哈!法定孳息:基于一定法律关系而发生的利益。比如:利息、租金、股金、红利。
  提存期间产生的孳息归债权人。质权中,出质时,质物的所有权并未转移,只是转移占有。所以质物的孳息归质权人。同理在买卖、保管、提存中也一样。
  甲要买乙一头怀孕的母牛,约好价格1200元。母牛的市场价是800元。但是未交付前母牛产下牛犊,问牛犊归谁?归甲。因为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原物属于谁,孳息物就属于谁。
  4、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禁止:土地所有权、国家专有的财产、非法出版物、军用枪支等。限制:外币、毒品、运动枪支、黄金、国家法律规定允许公民拥有的文物等。
  注意:禁止、限制流通物不能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
  5、特定物和种类物。
  6、可分物(一般是按份共有,比如一袋米)与不可分物(一般是共同共有,比如一匹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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