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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民法预热辅导

第三节 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

法人设立的原则(口决:特核准放枪):
(1)特许主义(机关、事业单位法人)。
(2)核准主义,也称行政许可主义。如我国的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各种学会、研究会、基金会)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新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改为许可主义和准则主义并存。)的设立。
(3)准则主义。如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以前是严格准则)。
(4)放任主义,也称自由设立主义(我国不采用)。
(5)强制设立主义。如组建工会等。
法人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重要口决:一飞则鸣):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的组织机构包括权力机构(股东大会、社员大会)、执行机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监督机构等,统称为法人的机关。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法人内部的正职行政负责人,如厂长、经理、董事长等;没有正职行政负责人的,由主持法人工作的副职人员担任,如副厂长、副经理等;没有明确正副职的,由主持法人工作的行政负责人担任。必须明确是行政负责人,而不是党的负责人。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企业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法人可以同时有多个场所,且可以在不同的地点。法人也必须有自己的住所,其住所是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主要办事机构(首脑机关)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只能有一个。
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实际上是成立后的责任)。
法人的名称通常包括:行政区划/商号/经营范围/公司性质这几个要素。比如:温州/宏达/鞋业/有限公司。主要保护商号:宏达。
法人的变更,包括以下几方面:
1.法人的分立。分为创设式分立和存续式分立。
2.法人的合并。分为创设式和吸收式
3.法人的组织性质变更。
4.其他事项的变更。如名称、代表机关、注册资金、住所等。
法人合并后一般由合并后的法人承担债权债务关系。原法人的权利义务由新法人承担。
法人分立后,其权利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公司法规定)。(书上分为:创设式的,由分立后的新法人概括承受,存续式的按照分立合同或者章程的规定承担)。
法人终止的原因:
(1)依法被撤销。
(2)解散。法人的解散分为法院或主管机关宣告解散和法人自行解散。
(3)依法宣告破产。
(4)其他原因。以防止“挂一漏万”。
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只是行政处罚行为,不是法人终止的表现。
在我国企业法人解散时,其清算组织由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织的职权是对内清理财产,处理法人的有关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了结债权债务,在法院起诉和应诉。清算是破产的必经程序。破产一般对债权人不利。去年出台了企业破产法,有时间可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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