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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指导:法制史精选试题解析

单项选择题
   1.据《左传·昭公六年》载:“周有乱政,而作( )”。
   A.禹刑
   B.汤刑
   C.九刑
   D.吕刑
  【答案】 C
  【考点分析】 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周朝的立法状况。西周大规模的立法活动,包括制定周礼和编定刑书。其中刑书主要包括“九刑”和《吕刑》。九刑有两种含义,一是指周朝初年制定的刑书,《左传·昭公六年》载:“周有乱政,而作九刑”。《逸周书》中说“太史箧刑书九篇”,或指九刑,其具体内容已不可考;二或是指西周的刑罚,即墨、劓、剕(刖)、宫、大辟五刑加上赎、鞭、扑、流等刑罚,合起来称“九刑”。其主要立法精神在于严厉打击危害国家统治与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C。
  【注意】禹刑成于夏朝,《左传·昭公六年》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禹刑不是一部成文法典,而是泛指夏朝的法律和刑罚,即大致为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晚期习俗陆续积累汇集而成的习惯法。汤刑成于商朝,《左传·昭公六年》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是商代法律是总称,包括不成文的习惯法和国王发布的“誓”、“诰”“命”等。“吕刑”是西周穆王为革新政治,命令当时吕国的诸侯兼周王朝司寇的吕侯所作,它是一部刑事法律规范和刑事诉讼法性质的法律文献,通篇体现了西周“明德慎罚”的立法指导思想,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发展占有重要地位。
   2.中国历第一次以律为形式公布的封建成文法典是( )。
   A.铸刑书
   B.竹刑
   C.法经
   D.秦律
  【答案】 D
  【考点分析】 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战国时期法典编篡体例的变化。在中国古代,法律的名称先后历经“刑”、“法”“律”等变化。夏、商、西周时期,法律称为“刑”,如九刑、吕刑;春秋中后期,新兴地主阶级为反对奴隶主贵族的法律特权,要求以“平之如水”的“法”代替“有差等”之“刑”,以强调法律的公平与正直。于是刑改称为“法”;但到战国时期,随着封建法律的不断发展和法制建设经验的进一步积累,人们已不仅仅满足法的公平性,进而强调法律的普遍性和必要性。于是商鞅“受《法经》以相秦”,在变法过程中改法为律。所谓“律”,最早指定音的竹笛,转指音乐的旋律,节拍,节奏,具有稳定、恒常、和“均布”之义。“律者,罚罪也。”以律代法,目的是更突出强调法律规范的刑事性、普遍性、经常性、必行性,使之具有“范天下之不一归于一”的功能。自此以后中国古代的法典基本上都以“律”命名。因此以律为名的成文法典应是战国之后商鞅主政的秦国所颁布的秦律。
  【注意】 铸刑书是春秋时期郑国的立法活动,也是中国历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竹刑是春秋时期郑国大夫邓析私刻的法律规范。《法经》是我国第一部封建成文法典,为李悝所作。但三者都不是以律为名。
   3.秦汉时期中央司法机构的长官称作( )。
   A.大理
   B.大司寇
   C.廷尉
   D.大理寺卿
  【答案】 C
  【考点分析】 此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秦汉时期的中央司法机关。秦统一六国以后,在皇帝之下,设立廷尉为中央司法机关,其长官称为廷尉,属九卿之一。《汉书·百官公卿表》载:“廷尉,秦官,掌刑辟”,即掌管皇帝直接交办的刑事案件的审判,也即掌管诏狱的审理工作,并审理全国上报的重大疑难案件。除廷尉外,御史大夫也掌握一定的审判权。两汉时期,中央司法机构及司法长官虽一度更名,景帝中元六年曾更名为大理,武帝建元四年复称廷尉,哀帝元寿二年又改称大理,至光武帝时复称廷尉,但其职能并没有大的变化,仍是处理皇帝直接交办的诏狱和复查或审理地方移送廷尉的重大疑难案件和上诉案件,不过增加了监禁重罪囚犯的职责。而且,此题所问的是秦汉两朝,所以选C。
  【注意】 考生注意中国各个不同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沿革、变化,在中央司法机关及其司法长官的设置上,历代有着继承,又有创新。夏朝中央司法机关称为大理,商、周则为大司寇,到秦朝改设廷尉,掌管司法,魏晋南北朝北齐时正式改廷尉为大理寺,唐时以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为中央司法机关,其中大理寺是中央的审判机关,刑部则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除掌司法政令外,还复核大理寺流刑以下及州、县徒刑以上的犯罪案件,御史台则既是中央监察机关,又是负责法律监督的三大司法机关之一。宋代则以大理寺、刑部和审刑院为其中央司法机关,同时以御史台为中央法律监督机构。元朝取消了大理寺,中央司法机关为大宗正府、刑部、御史台、宣政院;明清时恢复了大理寺,并改御史台为都察院,这样中央司法机关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简称三法司。其中刑部是中央审判机关,大理寺掌复核,降为慎刑机关。都察院不仅负责中央行政监察,也担负中央法律监督的职责。到清末修律时,刑部改称法部,只掌司法行政,大理寺改称大理院,成为中央审判机关,同时废除都察院,设立各级检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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