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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指导:民法学精选试题解析
   4.应当先履行合同债务的当事人,得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是: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 )。
   A.经营状况恶化
   B.丧失商业信誉
   C.转移财产
   D.更换法定代表人
  【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情形。根据《合同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正确回答本题的关键是对于该条的理解。对照该条分析本题所给选项,不难看出,选项A经营状况恶化,缺少法条第一项“严重”二字,经营状况能否达到严重程度,是不安抗辩权成立的关键,没有严重恶化,仅仅是一般恶化或者有恶化的倾向,都不成立不安抗辩权,故该选项排除。B项丧失商业信誉完全符合第68条第2项规定的情形。C项转移财产,缺少法条关于转移财产的目的界定,即转移财产必须是为了逃避债务才能成立不安抗辩权,故此选项也应排除。D项更换法定代表人并不能成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故也不符合试题要求。只有B项完全符合《合同法》的规定,也符合该题意。
  【注意】很多考试命题都源于对某个法条的正确理解。本题中的前三项选择稍有不慎会陷入错误。可见、一个词、一个字、一个短语的增加或减少会直接影响法律的适用。切忌!
   5.依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保证人的条件是:该分支机构有( )。
   A.保证能力
   B.充足盈余
   C.法人主管机关同意
   D.法人书面授权
  【答案】 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保证人的条件。保证作为一种担保方式,是保证债务人能够履行债务,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负保证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保证的担保功能要求保证人必须具备保证能力。保证能力是对保证人资格的一般要求。《担保法》第7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企业法人可以作为保证人没有疑问。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虽然具有相对独立性,但作为保证人,《担保法》第10条还是给予了限制。即,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担保法》第29条又规定,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这就是说,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保证能力,其有足够的盈余也不能作为保证人,仅仅主管机关的同意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作保证人的形式要件。因此,只有D项符合规定。
  【注意】该题的陷阱在于第三项法人主管机关的同意。该项与法人书面授权仅在有无“书面”两字不同,但作为保证人的要件缺乏充分性。法人的总公司能否作为其分支机构的保证人呢?分支机构是总公司的组成部分,即保证人和债务人同为一个主体,保证合同的意义何在?法人总公司和子公司之间可以互为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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