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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指导:刑法学精选试题解析

案例分析题
   甲被检察机关指控犯有三项罪行:
   第一项,造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章的批文
   第二项,该伪造的批文和所谓“中国石材进出口公司出口业务合同”,到某石材加工厂对该厂经理谎称能联系出口香港的石材业务。然后以虚构的香港某公司的名义与石材厂签订了500万吨石材的“购销合同”,收取合同定金50万元后即不见踪影。一年后公安机关将甲抓获,发现甲已经将50万元定金挥霍一空。
   第三项,在审讯中甲还主动交待以下的犯罪事实:甲曾经说服在国有银行营业所工作的业务员丙、丁二人,在丙、丁值班时由甲前去营业所假装“打劫”,共同分赃。丙、丁同意。某日,在只有丙、丁值班时,甲冲进营业厅,用仿真手枪指向丙、丁。丙、丁假装害怕,将预先准备好的100万元巨款放入甲的提包中,甲携巨款逃走。之后,甲、丙、丁三人平分赃款。
   分析上述案例,回到下列问题:
   (1)甲构成何罪?并简要说明定罪的理由
   (2)对甲指控的第一项何第二项罪行是否需要数罪并罚?为什么?
   (3)对甲指控的第三项罪行有何法定量刑情节?为什么?
   【答案】
   (1)根据刑法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本案中,甲伪造了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章的批文,所以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本案中甲以虚构的香港某公司的名义与石材厂签订了500万吨石材的“购销合同,并骗取50万元的定金,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成立合同诈骗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与国家工作人员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本案中,丙、丁是国有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甲和丙、丁合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丙、丁保管、经手国有银行资金的职务上的便利,虚构抢劫事实,将100万元巨款占为己有。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成立贪污罪。
   (2)对于甲的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与合同诈骗罪之间不需要进行数罪并罚。因为,甲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的目的是为了进行合同诈骗提供方便,显然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是手段行为,合同诈骗是目的行为,两者之间存在牵连关系,成立牵连犯。根据牵连犯的处断原则,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处罚原则的,按照从一重处断原则,不实行数罪并罚。
   (3)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本案中,在审讯中甲还主动交待了司法机关没有掌握的贪污的犯罪事实,符合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成立自首。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甲的贪污行为不属于犯罪较轻的情形,所以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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