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范围
(一)具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户籍或持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效期内居住证。
(二)驻兵团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读研究生。
(四)在兵团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证件,无犯罪记录,可在居住地、教师资格考试所在地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历及其他条件、程序要求与内地(大陆)申请人相同。
二、认定条件
(一)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的相应学历,具体如下:
1.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幼儿园教师应当具备中等师范专业毕业或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学历,小学教师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2.初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3.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4.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5.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但须被高校录用后的在职教师才能申请。
(三)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80分)及以上标准。申请语文学科教师资格的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
注1:普通话证书目前不设有效期,国家普通话证书全国通用,但部分证书上标注了证书有效期的,以标注时效为准。
注2:兵团普通话水平测试咨询由兵团普通话水平测试中心负责,地址为:石河子市北四路石河子大学北区师范学院,咨询电话:0993—2058807。
(四)非师范类毕业申请人员须具备《教育学》《心理学》自学考试合格证(2018年的合格证仍然有效)。
注3:2022年起,所有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教育学》《心理学》成绩作废,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均需参加国家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后方可申请认定相应的中小学教师资格。其中师范类毕业生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过渡办法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过渡工作的通知》。
(五)教育教学能力: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虽有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学历但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学科门类不一致的申请人,须参加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面试),并测试合格。
(六)应当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中心体检合格(当期体检报告仅于当期认定工作有效)。
(七)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并在有效期内,可直接申请认定,无需核验第(四)(五)项条件;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笔试考试合格者,只能申请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不能申请参加各地认定机构单独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面试)。
三、认定受理机构
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员应选择自己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师市的认定机构进行申请,其中塔里木大学的在读研究生在塔里木大学人文学院申请认定,石河子大学在读研究生在兵团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申请认定。各认定受理机构地址及咨询电话如下:(点击查看)
四、认定申请流程
(一)上网登记申请信息。
在校研究生和社会人员分别于2021年11月20日—12月3日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在网站首页选择“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注册填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有关信息,并在规定时间段内提交。逾期系统自动关闭,不予补申请。
注4:网上填报的信息须真实有效,点击“正式提交”并确认后,所提交的“教师资格认定网上申请表”部分信息将不能再修改,请慎重填写。
注5:申请人一年内只能申请认定一种教师资格证书。
(二)现场递交并审核有关申请材料。
1.身份证。
2.户籍或居住证相关证明。
(1)兵团户籍申请人需提供《户口本》原件;集体户口仅需出具由派出所开具的户籍证明;
(2)非兵团户籍人员不用提供《户口本》,由所居住社区提供居住证明(临时居住证不可以申请认定);
(3)全日制普通高校在读研究生提供注册完整的学生证原件,不用提供户籍证明和居住证。兵团户籍在外省市高校就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在读研究生需提供《户口本》原件;
3.申请人已取得对应申请条件的学历证书(即毕业证书)原件,学历信息在中国教师资格网在线核验通过的无需提供;
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普通话测试等级信息在中国教师资格网在线核验通过的无需提供;
5.申请人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另需提供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
6.近期一寸白底免冠彩色相片一张(正规证件相片,用以办理教师资格证书,应与网上申报时上传相片同底版,相片背面写明姓名、身份证号);
7.需参加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面试)的人员提供教育学、心理学合格证;以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身份直接认定人员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通过中国教师资格网在线核验,无需现场提供。
(三)认定和领取证书。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将在12月24日前完成,并为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制发教师资格证书。现场领证须凭本人身份证(应届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原件)到受理点领取《教师资格证》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各一份(《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须由申请人递交给本人人事档案所在的管理部门,归入本人人事档案,遗失责任自负)。
五、相关政策问答
(一)教师资格申请认定有年龄限制吗?
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属于认定范围。
(二)在兵团高校就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外省市生源在读学生(专、本科、研究生)户籍未迁至兵团,可以在兵团参加教师资格申请认定吗?
可以在兵团参加认定,其中大专、本科在读学生只能在毕业前最后一个学期参加认定。
(三)教师资格体检需要收费吗?
体检费用由体检医院根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四)如果申请人体检时已怀孕,如何进行X光胸片检查?
对于申请人怀孕拍摄X光胸片相关事宜,具体处理如下:
1.未怀孕的,必须做胸片检查。
2.已怀孕的,孕早期必须当场验孕,自带怀孕证明不予认可,孕中、孕后期明显显怀的,医院会酌情验孕。体检医院当场确认怀孕的,可免检胸片。
3.疑似怀孕的,必须在医院当场验孕,体检医院当场确认怀孕的,可免检胸片。
4.备孕、哺乳期一律不免检胸片。
(五)如果申请人因怀孕而致体检指标不合格,如何处理?
申请人如果因怀孕而致体检指标不合格,可由体检中心视具体情况,在生育后,给予一次复查机会,待各项指标合格后,方可领取教师资格证书。
(六)对于申请人体检时有冒名顶替的情况,如何处理?
如果发现体检中有冒名顶替现象,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自发现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七)对于各类证书遗失的,如何办理?
1.身份证遗失的,需要提供派出所办理的临时身份证。
2.毕业证书遗失的,需要同时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和原毕业学校开具的《毕业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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