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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秋季内蒙古呼伦贝尔根河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公告

分类:教师资格 | 更新时间:2021-11-10| 来源:转载
2021年秋季内蒙古呼伦贝尔根河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公告已公布,请相关人员仔细阅读,具体详情如下:

  根据自治区及呼伦贝尔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1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精神和要求,根河市2021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将于2021年11月8日至12月17日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范围

  (一)户籍在内蒙古根河市的人员。

  (二)持有根河市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的外省市户籍人员。

  (三)持有我市有效期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港澳台居民。

  (四)驻根河市的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二、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认定条件,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一)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定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定部署,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学历条件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内教发[2002]64号)规定的相应学历执行。

  (三)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并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

  2.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全部合格,且在有效期内,其它条件均合格者,可直接参加与笔试科目相同的面试。

  3.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并取得两科《合格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四)普通话水平

  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申请语文学科者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并取得相应等级证书。

  (五)身体条件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六)专业要求

  申请认定各级各类教师资格,申请人所学专业须与申报学科相同或相近。

  三、报名流程和时间安排

  (一)网上申报

  2021年秋季教师资格统一认定时间为2021年11月8日至12月17日,其中网上报名时间为11月8日至11月17日。

  凡在我市2021年秋季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s://www.jszg.edu.cn),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按照系统提示,进行注册和网上申报,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要如实、准确填报本人信息并对信息的准确性负责。

  网报系统开通个人信息实名核验功能,请申请人准确填写本人信息,如果实名核验不能通过将无法进行认定申报(关于实名核验问题详见中国教师资格网中“常见问题”第4条)。

  申请人选择认定机构有关要求: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权限,申请人可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就读学校所在地(仅限在读专升本学生和研究生)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

  (二)现场确认

  申请人完成网上报名后,应及时查阅根河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的认定公告,在规定的时间携带相关材料到根河市教育体育局二楼人事与教师教育办进行现场审核确认,联系电话。现场确认时间为2021年11月23日—11月29日(工作日)。未按规定时间现场审核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现场确认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明

  本人身份证原件及以下身份证明材料:

  (1)在户口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本人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2)在居住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在我市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提交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4)驻根河市部队现役军人应提供由所属部队或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证明格式依该部队或单位的规定而定,证明应明示申请人属于该部队。

  2.学历证明

  (1)学历证书原件。学历信息通过系统验证的不用提交学历证书原件,不能验证的需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和《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学信网在线申请)。

  (2)持港澳台地区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申请人,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持有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申请人,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学历学位认证证明视为有效。

  3.普通话等级证明

  本人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信息通过系统验证的,不用提交普通话证书原件;不能通过验证的,需提供普通话证书原件。

  4.教育教学能力合格证明

  非师范教育类毕业者,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经由系统验证无需提交;“国考”仅笔试科目合格者,提供笔试科目全部合格证明;参加内蒙古自治区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的,提供两科《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师范教育类毕业者,应提供《毕业生成绩登记表》原件和复印件。

  5.体检合格证明

  《呼伦贝尔市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原件一份,请申请人自行下载(见附件)。根河市指定根河市人民医院为体检医院,认定人员统一使用《呼伦贝尔市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到根河市人民医院体检科进行体检,体检当日不得饮水、进食。体检要在现场确认前完成。

  6.照片

  近期1寸免冠半身正面彩色白底照片3张(与报名上传的照片和体检表上的照片同底)。

  (三)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测试

  现场确认合格者,非师范教育类人员(提供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人员除外),须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测试,测试时间、测试地点另行通知,请申请人保持电话畅通。

  (四)领取教师资格证

  现场审核工作完成后,将依据审核情况做出认定结论,并在一个月内为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制作教师资格证书。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到根河市教育体育局领取资格证和申请表一份。请及时关注或电话咨询。

  四、其他事项

  (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作出认定结论前,须与有关部门对接完成申请人违法犯罪情况核查。

  (二)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提供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的申请人,在作出认定结论前必须函请同级公安部门核查居住证真伪。经核查确实为假居住证的,取消其教师资格,且必须录入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限制库”,5年内各地不允许认定教师资格。

  (三)凡申请认定人员,必须提供准确无误的所有个人信息及认定材料,并保证符合国家《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和本公告中关于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等相关政策规定,不得提供虚假个人信息和认定材料。因提供虚假个人信息和认定材料造成本人教师资格申请不能认定的,由申请人承担全部责任,同时,将申请人相关信息录入教师资格认定“限制库”和失信人员名单,5年内不允许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申请认定人员现场确认时请提供健康码、行程码,佩戴好口罩,保持间距。

  (五)禁止学校或任何机构替代报名,对违反规定而影响本人申请教师资格的,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五、咨询电话:,邮箱:ghjyjrs@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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