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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幼儿保护
一、幼儿法律保护
(一)幼儿法律保护的主要目标
1.依法保障幼儿生存权、保护权、参与权和发展权。
2.依法打击伤害幼儿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控制并减少侵害幼儿人身权利的各类刑事案件。禁止虐待、溺弃幼儿,特别是女婴和病残儿童。禁止使用童工(未满l6周岁)和对幼儿的经济剥削。
3.预防和控制幼儿犯罪。
4.在诉讼中依法维护幼儿的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参加诉讼和辩护的权利。
5.建立法律援助机构。为幼儿提供法律援助。
(二)幼儿法律保护的策略措施
1.立法与执法。完善幼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儿童权利公约》。严厉打击杀害、摧残、虐待、拐卖、绑架、遗弃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和引诱、教唆或强迫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犯罪。保护幼儿免遭一切形式的性侵犯。严禁利用幼儿生产和贩运毒品。加强对企业用工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使用童工的现象。
2.司法保护。在处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时,落实司法保护原则。
3.法律宣传与服务。通过宣传教育和为幼儿提供法律服务,动员全社会重视和保护幼儿权益。禁止对幼儿实施家庭暴力及其他形式的身心虐待。禁止强迫未成年人结婚或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加强对幼儿的纪律教育、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增强幼儿法律意识,提高幼儿自我保护和防范能力。各类媒体在报道有关未成年人案件时不得公开其真实姓名和身份。
二、幼儿园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l9条规定:“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对于幼儿的保护主要有如下两项内容:
(一)贯彻保教结合的原则,全面提高保育、教育质量,促进幼儿体、智、德和谐发展幼儿园的幼儿保护工作,应当把保育和教育有机结合起来以促进幼儿身体上的正常发育和智力健康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发展幼儿正常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强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动手能力;萌发幼儿爱家乡、爱祖国、爱劳动的情感;培养诚实、勇敢、好问、友爱、爱护公物、不怕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使幼儿的身心和谐发展。为了保证幼儿的身心健康,幼儿园应按《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托儿所、幼儿园卫生健康制度》等规定和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切实做好对幼儿卫生保健、人身安全、饮食作息、体育活动等方面的保育工作。同时,根据幼儿身心发育的规律和年龄特点,创设与教育活动相适应的良好环境,为幼儿提供表现其能力和机会的条件,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内容,寓教育于各种活动之中,促进幼儿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的和谐发展。
(二)提高幼儿师资的素质。
适应幼儿保护工作的需要,我国《幼儿园管理条例》规定,幼儿园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2)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生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3)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4)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搞好幼儿教育保护工作的关键在于提高幼儿保育教师的素质。它要求幼儿保育教育工作人员既有合格的保育教育业务能力,高度的责任心和对工作、幼儿的爱心,又有健康的身体素质。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人员必须符合《幼儿园工作规程》的要求,各类幼儿园应当按相关条件、要求聘用或任用幼儿园的各类工作人员,并对现有人员进行培训和调整,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素质、责任心和业务水平,以适应幼儿保护工作的需要,保证幼儿在幼儿园中得到良好的教育、照顾和保护,使他们的身心健康发展。
总之,幼儿园作为学校保护的场所之一,是幼儿从家庭走向社会的重要环节。由于幼儿生理结构的特殊性,抚育幼儿,保证其身体的健康发展是基础,同时还必须针对幼儿的心理特点,开展各种适宜于幼儿的智力教育和智力开发的活动,以启迪其智慧;对于幼儿园大班的儿童,应进行适当的品德教育和智力开发,以保证幼儿身心的全面发展。
三、违反《幼儿园管理条例》行为的法律责任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五章第27条、第28条对违反该条例的下列九种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1)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2)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3)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4)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5)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6)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7)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8)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9)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其中,许多规定同《教育法》、《教师法》是一致的。
1.园注册管理执法案例
某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筹办幼儿园,未经登记注册,便招收了45名幼儿。案例处理:
区教育局在处理中认为,兴办幼儿园对于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打好基础是十分必要的。国务院《幼儿园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同时,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保证办园的基础条件,该条例规定了举办幼儿园的审批程序,即第11条规定:“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第l2条规定:“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这些规定体现了《教育法》第27条关于“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的要求。某街道办事处筹办幼儿园,应按上述规定履行必要的注册手续。然而,经调查,该幼儿园未经登记注册就招生,违反了《教育法》和《幼儿园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故应根据《教育法》第75条规定和《幼儿园管理条例》第27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2.幼儿园园舍卫生安全设施管理执法案例
某县某乡中心小学附设幼儿园,因儿童厕所年久失修,改用中心小学室外厕所。该园儿童家长向县教育局反映,要求修复儿童厕所,县教育局将家长反映通知幼儿园,要求尽快修复儿童厕所,但该幼儿园以种种理由迟迟不予执行。
案例处理:
该县教育局在处理过程中认为,兴办幼儿园,应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和确保幼儿安全的必备设施。然而,经调查,该幼儿园将为小学生设计的,每个蹲位两个木制踏板间距为30厘米宽的公共厕所供幼儿使用。违反了国务院《幼儿园管理条例》第8条第2款关于“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以及国家教委《幼儿园工作规程》第30条关于“幼儿园应设活动室、儿童厕所、盥洗室、办公用房和厨房”的规定,妨碍了幼儿的安全与健康。故应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第27条第(二)项关于对“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的规定处理。
3.幼儿园园舍管理执法案例
某县一机械厂在扩建住宅时,侵入邻近的乡幼儿园园舍场地南北走向l,5米,并填平了其中的沙地。
案例处理:
县教育局在处理过程中认为,机械厂非法侵占乡幼儿园园舍、损坏幼儿活动场地的行为属实,该行为违反了《教育法》精神和国务院《幼儿园管理条例》第25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幼儿园园舍和设施,不得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不得干扰幼儿园正常的工作秩序”的规定,故应根据《教育法》第27条第2款和该条例第28条第(四)项关于对“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处理。
4.幼儿园保育管理执法案例
某市某区某幼儿园为参加一项比赛。组织该园中班、大班幼儿练团体操。每天在室外排练3个小时,排练期问不许幼儿小便,致使个别幼儿体力不适,直至晕倒。
案例处理:
区教育局在处理中认为,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然而,该幼儿园组织幼儿排练团体操,打乱了幼儿一日生活常规,违反了国务院《幼儿园管理条例》第l6条关于“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幼儿园可以根据本园的实际,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但不得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以及国家教育委员会《幼儿园工作规程》第l7条“不得限制幼儿大、小便的次数、时间”,第21条“幼儿园一日活动的组织应动静交替,注意幼儿的实践活动”的规定,故应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第27条关于对“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的规定处理。
5.幼儿园教师管理执法条例
把握是否给予行政处分和给予何种行政处分中,适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由人民法院对行为人以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扰乱教育秩序、破坏、侵占教育机构财产的法律责任
1.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幼儿园教育教学秩序的
行为分析:上述行为。主要表现在幼儿园内或周围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所谓结伙斗殴,是指出于私仇宿怨、争霸一方或其他动机而成帮结伙地进行殴斗;所谓寻衅滋事,是指在幼儿园无事生非、肆意挑衅,起哄捣乱,进行破坏骚扰等。
幼儿园内部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行为,一般是因与领导或同事之间闹矛盾、纠纷或者因对工资、待遇等方面不满引起的。其他单位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有的是因为个人私怨,有的是因单位与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之间闹纠纷,还有的纯属无理取闹。扰乱教育秩序的行为违反了《教育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刑法》。
法律责任主体:主要是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公民个人。包括社会人员和幼儿园的工作人员或者是其他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
执法机关及处理:根据情节轻重及危害结果,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1)情节较轻,危害后果和影响不大,可由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
(2)情节较重,致使幼儿园的教育教学秩序、工作秩序遭到严重破坏,影响恶劣,致使幼儿园的正常工作无法进行或者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由当地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给予刑事制裁。
2.破坏园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
行为分析:上述行为是指偷窃、抢夺或哄抢、毁坏幼儿园房屋、设备、教学器材或其他物资,使园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价值或使用价值部分或全部地丧失。情节较轻的,是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重构成犯罪的,系故意毁坏财物罪。
法律责任主体:主要是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公民个人。具体来说,与前一行为主体相同。
执法机关及处理:根据情节轻重及危害后果,分别给予处理,具体执法机关及处理同前一行为所述。
3.侵占幼儿园的园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
行为分析:侵占幼儿园园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偷窃、抢夺或哄抢、勒索幼儿园的教学器材或其他物资,故意毁坏幼儿园房屋和设备,占用幼儿园的房屋、场地。这种行为轻者扰乱了正常保育教育秩序,重者使保育教育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它的实质是民事侵权,在性质上,不仅违反了《教育法》,也违反了《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刑法》,具有多重违法性。
法律责任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具体自然人同前二行为;法人是指实施该违法行为的组织和单位。
执法机关及处理:
(1)情节和危害后果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对直接责任者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单位和个人退回侵占的园舍、场地和设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2)对单位侵占园舍、场地及设备的直接责任者以及其他个人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情节和危害后果较重,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理》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责令退回侵占的园舍、场地、设备或赔偿造成的损失。
(3)对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视情节轻重,人民法院分别依照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故意毁坏公私财务等罪名进行处理。
(三)使用危险教育设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法律责任
行为分析:使用危险房屋进行教育教学活动,违反了《教育法》,同时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知园舍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构成犯罪,属于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明知有危险,却放任或者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责任主体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即不采取任何措施,听之任之,漠不关心,或者认为可以侥幸避免危险。主要情形有:①负责房屋维修及保育教育设施的购买、保管、维护的单位和个人,不认真履行职责,发现隐患不及时报告或通知有关人员的;②设计、建筑园舍及设计、生产保育教育设施的单位及个人,在设计、建筑、生产过程中因设计失误、粗制滥造及偷工减料造成不安全的隐患,已发现、察觉有危险而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故意隐瞒真相,欺骗幼儿园及有关人员的;③幼儿园的负责人、教师及其他员工,已经知道或发现园舍、教育教学设施不安全,可能发生危险事故,不及时报告或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预防和修缮的;④教育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负责人员、幼儿园的举办者。在得知有关事故隐患或险情报告后,推脱搪塞,久议不决或有其他玩忽职守及严重官僚主义的。该种犯罪行为破坏了幼儿园的正常保育教育活动,侵犯了受教育者的人身权利,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司法实践中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一般是指: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情形。
法律责任主体:该种犯罪行为的主体包括教育主管部门、基层人民政府、幼儿园的举办者、幼儿园的负责人或其他责任人员。
执法机关及处理:由人民法院对明知园舍或者保育教育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违反国家规定向幼儿园收费和乱摊派的法律责任
行为分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幼儿园收取费用,是指一些地区和部门的单位和个人,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收费管理规定之外,无依据或违反有关收费标准、范围、用途和程序的要求。向幼儿园乱收费、乱罚款和进行各种摊派活动。此外,有关部门不执行国家对有关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税收减、免政策,随意征收应当减免的税款或应当依法返还而不予返还的,也属于违法收费范围。这种行为违反了《教育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是对教育机构财产的一种变相非法剥夺,自始无效。
法律责任主体:主要包括实施上述行为的部门、社会组织,如教育行政部门、税务部门、财政部门、居民委员会、爱委会等。
执法机关及处理:分别不同主体,予以以下处理:
①由政府责令退还所收取的费用。教育行政部门、财政税务部门违法收取的各种不合理费用,有同级或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退还给幼儿园。
②由主管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违法向受教育者收费的法律责任
行为分析:幼儿园违反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主要指违反国家有关收费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有关收费事宜的审批、核准、备案以及收费的减免等方面的规定,自立收费项目或超过收费标准,非法或不合理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这种行为不仅给受教育者的财产权益带来损害,有时也给其受教育权益带来损害,是《教育法》明令禁止的行为。
法律责任主体:包括国家、社会力量和个人举办的幼儿园。
执法机关及处理: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退还所收费用,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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