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室负责本院普通制剂的配制工作。制剂范围为市场不供应或不能满足供应,以及医疗、教学、科研需要的制剂。自制制剂只限本院自用,不得流入市场。
(二)本室必须按《药品管理法》规定,取得制剂许可证,并按“山东省医字制剂品种注册管理办法”规定,逐品种进行注册,取得制剂注册编号后,方可进行配制。
(三)本室必须严格执行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批准的处方及工艺规程,并经全项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制剂所用的原料、溶媒、辅料,均应符合药典标准,化学药品严禁药用。包装材料应无毒,不影响药品质量,保证药品质量。
(五)配制前填写制剂单,配制人、复核人核对无误后签名。称量要准确,操作要认真。半成品必须检验,合格后,方可分装、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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