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1.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2.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 20 日。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 5 日。
3.国有资金项目招标,必须设置最高投标限价,而且要求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
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 3 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三、开标
1.《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2.投标人少于 3 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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