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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

科目:工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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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2021-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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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摘要
一、级别管辖

二、地域管辖

是同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主要包括如下几种情况:

1.一般地域管辖

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以被告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

2.特殊地域管辖

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15 年 1 月发布的《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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