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勘察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
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的需要。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
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二、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
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提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指导意见和措施建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
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
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
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
的措施建议。
(三)对设计成果承担责任
“谁设计,谁负责”,这是国际通行做法。如果由于设计责任造成事故,设计
单位就要承担法律责任,还应当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建筑师、结构工程师等
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盖章,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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