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
1.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的情形:
(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
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
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2.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
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3.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
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二、税收减免
1.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的情形:
(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
税污染物的;
(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
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5)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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